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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全区大部分行政机关已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认真清理,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还未开展清理工作,严重影响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并将结果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清理、核实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受委托组织,下同)依法确认其资格,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核实的结果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要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登记事宜,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四、几点要求  (一)今后,凡需设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登记手续。不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不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和公告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组织,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追究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有效期5年,于每年12月进行年审。在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2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公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部署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除证件工本费和公告费外,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得向行政执法机构收取其他费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       

    2005-09-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   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大量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   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新的乡村债务不断出现且增长速度较快,一些乡镇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以行政办法招商引资或举债弥补收支缺口。如不尽快制止这种做法,遏制住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秩序,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制订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   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地方实际精简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要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五、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   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衡量乡镇政府政绩,应主要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当地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公共服务是否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要建立乡镇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乡镇负债及其风险。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       

    2005-09-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岳福洪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余德辉   自治区副主席             史青晓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贾永哲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局长            王  耀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高  云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吴锦凤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  华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牧  人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国俭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郭文英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国俭兼任。  二、其他事项   今后,除自治区领导外,其他成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2005-09-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引进人才(含智力,下同)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加快人才流入区建设步伐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区外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国民教育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其专业又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人员。   (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技项目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进行开发生产的人员。   (六)能够带动我区一个地区、一个学科、一个产品及企业快速发展的各类特殊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不受人才所具有的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正式调入用人单位工作。   (二)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长期、定期或不定期在用人单位工作。   (三)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签订的工作项目协议在外地承担用人单位的开发、研究项目或为开发、研究项目提供智力服务。   (四)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主引进各类人才,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财政供给与人员脱钩、与事业挂钩的事业单位自主引进各类人才,其编制数额实行核准备案制。   财政按照在编人数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引进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其中第3、4、5、6项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一定程序加以确认)的人才,可不受编制数额限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引进的人才办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引进人才工作证》。   《引进人才工作证》由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负责颁发。   第八条 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申请课题和科研项目资助、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子女入学与就业等方面,享有与本地人才和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从外省区市引进的人才,可凭《引进人才工作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随同其办理城镇户口。到旗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可以凭《引进人才工作证》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居所安置在所在旗县或盟市,并在该地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由国外、境外引进的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才,可凭《引进人才工作证》、本人所持中国护照和原籍户口迁移手续,由接收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不愿意将户籍迁移到我区的,可以凭《引进人才工作证》到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在国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的,可凭《引进人才工作证》和本人所持中国护照申报暂住登记。外国国籍的人才来我区工作,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聘任和居住手续。   各有关部门为按照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第十条 聘用到我区的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凭Z字类(职业类)签证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其中需要延聘的,可由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和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   聘用到我区的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如需延聘,可由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和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引进的人才凭其能力、业绩、水平可以在我区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职务可以不受单位原有岗位数额和本人原有任职资格限制,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其中,事业单位所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人事行政部门单独予以核定。   第十三条 引进到我区工作的留学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免试外语、计算机,参加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经审核确认后均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薪酬及薪酬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所引进人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允许以项目、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采用年薪、股权、期权等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引进到我区财政补助类事业单位工作(含一个月以上的短期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博士,在我区工作期间与区内同类人员享有同样的特殊岗位政府补贴待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集体、民营事业单位的补贴标准,由单位自定。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与区内同类人员在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报参加我区各类专家的评选等方面享有同等的待遇。   第十七条 与外省区市原就职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后,被引进到我区工作的人才,其前后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享受我区相应各项待遇。   第十八条 引进到我区工作(含短期来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在我区工作期间享受厅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或转接事宜。同时,可以根据所引进人才做出的贡献,为其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要求为其配偶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妥善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从国(境)外引进到我区工作的人才,在工资、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参照国际惯例与用人单位协商其他方面的待遇。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引进人才,其子女参加我区高中、大中专院校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加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工作三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合作研究人员来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引进到我区创办企业的人才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引进国外智力的工作部门给予经费保障,并对国家引智专项经费按照要求和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人才开发资金投入力度,对引进人才工作从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院士,在我区工作期间所需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自治区从人才开发资金中资助科研项目开发经费。   第二十七条 我区博士后站引进的博士,除享有国家拨付的各项经费外,自治区从人才开发资金中适当资助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认定后,自治区从人才开发资金中优先资助科研项目开发经费。用人单位除付给所引进人才报酬外,还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宽松的住房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每两年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和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同级财政对引进人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在人才开发经费方面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十条 在区外通过智力服务等形式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除用人单位给予应有的报酬和奖励外,同级政府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结合当地情况自定。   第三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具有受案权限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单位“一把手”与引进人才联系责任制度,对引进的人才要从政治上关心,业务上支持,思想上沟通,为他们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创造早出成果、多出成果的良好工作条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自治区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宣传所引进人才为我区做出的突出贡献,努力为引进人才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准确、快捷的引进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引进人才的数量、质量、专业和作用发挥等情况,对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努力发挥好现有人才作用的同时,认真研究制定引进人才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此前出台的涉及引进人才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09-0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区电子政务网络公路培训班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我区已于2005年1月31日建成全区电子政务城域网平台,同时,联接各盟市的广域网平台将于近期完成,各种应用系统也将陆续投入运行。为提高各联网单位技术人员的网络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定于2005年9月12日至22日分两期举办全区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培训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此次全区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培训班主要培训对象为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联网单位计算机技术人员,每个单位1至2名,培训班分两期举办。具体名单如下:  第一期: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文化厅、卫生厅、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粮食局、统计局、城调队、人民防空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史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调查研究室、工业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二期: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事业局、供销社,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党委政府信访局,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工商联、贸促会、残联、红十字会,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培训内容  (一)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应用设想;  (二)电子政务网络设计基础;  (三)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  (四)电子政务网络维护管理。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005年9月13日至15日,报到时间为9月12日;第二期培训时间为2005年9月20日至22日,报到时间为9月19日。  报到地点:自治区人民政府大院8号楼333房间  四、其他事项  (一)培训费、食宿费、差旅费自理。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于2005年9月9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  联系人:耿志青 焦彦宁  联系电话:(0471)6946241 6944061 6968128(传真)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2005-09-0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制定的《2005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           2005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   为了全面检查各地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状和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全区消防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及大型企业进行考核验收。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一)《2005—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自治区民航系统考核依据为《2003—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40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29号);   (四)《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会〔2004〕16号);   (五)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公通字〔2005〕49号);   (六)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公通字〔2005〕85号)。   二、考核范围   全区12个盟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民政厅、农牧业厅、广播电影电视局以及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系统、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三、考核时间   2005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   四、分组情况   第一组:自治区监察厅、文化厅、财政厅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大兴安岭林管局,共5个单位。   第二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自治区民政厅、农牧业厅、内蒙古民航系统、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共9个单位。   第三组:自治区民政厅、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呼和浩特铁路局、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共9个单位。   五、考核内容   (一)《2005—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规定的2005年工作任务,包括:火灾预防、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及建筑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和验收等项工作开展情况;   (二)2005年以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以及电力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六、考核方法   (一)各盟市的考核验收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委、办、厅、局除检查机关外,再抽查两个盟市对口单位,大型企业除检查机关外,再抽查两个下属单位(站、厂、库);   (二)考核验收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对照实物和抽查重点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验收财政、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农牧业、广电、消防等对口部门时,上述对口部门应做好相应准备;   (四)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验收工作汇报,相关部门陪同检查验收;   (五)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结合2003年、2004年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结果,做出总体评价,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成绩优胜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005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细则》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另行制发。

    2005-09-0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两基”达标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将于2005年10月中旬派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组,对陈巴尔虎旗、科右中旗、科左中旗、阿鲁科尔沁旗、敖汉旗、多伦县、太仆寺旗、四子王旗、杭锦旗的“两基”达标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请你们做好迎接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自治区评估验收组搞好此项工作。   评估验收的具体日程、要求和有关事项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通知。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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