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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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4-01 00:00 

  编者按: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掌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能配置等有关情况,本刊特从这期起,依据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机构“三定”方案,陆续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等情况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 主要职责
    (一) 负责自治区政府各类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 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自治区政府、政府办公厅各义发布的文件,以及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
   (三) 研究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 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六) 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 组织、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办理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并承担部分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
   (八) 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 收集、整理、传递政务信息,向国务院上报重要信息,为自治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十)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文件、会议材料的蒙文翻译。
   (十一) 管理、联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
   (十二) 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各地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三) 承担国家领导人、区外重要来宾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
   (十四)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保卫工作,以及部分委、办、厅、局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五) 负责管理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十六)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秘书处(挂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牌子)、综合处、督查处、调研一处、调研二处、调研三处、调研四处、信息处、联络处、翻译处、交际处、保卫处、行政处、老干部处、人事处、机关党委。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85名,其中自治区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办公厅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教41名(16正、25副)。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一、 主要职责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及生产资料的储备计划,做好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并协调监督实施;
   (三) 组织制订自治区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以及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
   (四) 指导促进全区市场体系的建立,指导监督自治区重要物资的储备和投放。组织制订全区性、重点区域性的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调控政策;监测市场价格动态,调控全区物价总水平;
   (五)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研究提出自治区全社会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政策,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审批自治区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实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扩初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对自治区经贸委上报的了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负责自治区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回收和管理工作;
   (六) 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研究,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以及自治区直接掌握的资金物资等经济手段,并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七) 会同自治区科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订自治区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提出科技发展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申报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等项目计划,组织下达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八) 研究提出全区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战略和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全区利用外资总规模和投向;审批或上报全区利用外资项目和向境外投资项目;
   (九) 研究提出全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劳动工资、人口、民政、政法、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好它们同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汇总编制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招生计划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
   (十)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自治区计划、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自治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综合性经济法规的研究和制订工作;
   (十一)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 内设机构
  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处、长期规划与产业政策处、固定资产投资处、重点建设处、原材料工业处、轻工业处、交通能源处、农村牧区经济处、财贸处、对外经济处、科学技术处、社会事业处、国土处、人事处、机关党委。
    三、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2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16正,21副)。
  

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 主要职责
  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研究制订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综合经济政策和地方性经济法规、条例并监督实施。
   (二) 研究制订全区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部门专项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指导协调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配套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集团的发展,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工作。
   (三) 指导和协调地区、部门、行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各类试点经验。
   (四) 协调农村牧区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负责城市、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县级综合改革。
   (五) 组织对改革理论的研究和宣传工作,组织对经济体制改革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体改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规划处、宏观调控体制处、生产体制处、市场流通体制处、分配和社会保障体制处、农村牧区经济体制处。
    三、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体改委机关行政编制为55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教17名(7正、10副);机关后勤人员不得超过7名(其中工勤人员5名)。

 

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区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参与制订自治区发展科学技术的政策、法规、条例,并监督实施。
   (二) 研究确定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编制全区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区科技体制改革方案、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 研究并提出全区科技机构的合理结构和布局;指导各类科技机构的建设、发展工作;指导全区民办科技工作。
   (四) 负责自治区科委管理的科技三项经费、自然科学事业费、科技基建费的使用、管理,合理配置用于科技的民族机动金和科学实验条件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手段,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
   (五)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科技项目和全区科技攻关、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自治区境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星火密集区;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牧区和企业的科技进步。
   (六) 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奖励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技术市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协调工作。
   (七) 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编制科技合作计划;商签和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协定;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派遣出国、出境和邀请外国、地区科技交流团组。
   (八) 管理全区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
   (九) 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法规;参与指导培训科技管理干部。
   (十) 指导协调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盟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十一)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体改处、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科技成果处(对外可用自治区科技保密办公室的名义)、科技合作处、新技术处(对外可用火炬计划办公室和自治区新能源办公室的名义)、工业科技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对外可用星火计划办公室的名义)、机关党委。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科委机关行政编制82人;厅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11正、14副)。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一、 主要职责
  自治区司法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规章,编制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 监督和指导全区监狱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 监督和指导全区劳动教养工作。
   (四) 管理和指导全区律师、律师协会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工作。
   (五) 管理和指导全区公证工作和公证机构。
   (六) 管理和指导全区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七) 制定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管理、指导自治区法制报刊和法制新闻、文艺工作。
   (八) 指导管理法律中等专业学校。指导全区法律学校和成人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九) 参与立法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法规、规章的起草、整理、汇编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 监督管理直属劳教场所的国有资产,监督直属监狱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一) 管理和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干警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盟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及监狱、劳教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 依法负责仲裁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
   (十三)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司法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内设机构
  办公室、律师工作处、公证工作处、基层工作处、法制宣传教育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政治部(内设人事处、警务处、机关党委,组织宣传处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三、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4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其中,98名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6名为监狱、劳教系统专项编制,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政治部主任由副厅长兼任。处级领导职数23名(10正、13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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