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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22〕33号)要求,大力推动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着力提高我区农畜产品及副产物精深加工能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2月31日修订印发了《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为方便各级部门、相关企业主体客观、深入了解政策措施,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共九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推动精深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加强冷链物流建设,创新市场营销模式,强化金融服务,加强要素保障。二、主要政策解读(一)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方面提出3项具体措施1.对2024年(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贷款贴息。2.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3.建立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对一扶持机制,集中资源力量,“一企一策”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二)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方面,提出2项具体措施。1.鼓励地方统筹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并完善联农带农机制。2.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三)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方面,提出4项具体措施。1.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用于新建和升级改造精深加工项目的贷款,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2.对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2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收购育肥牛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3.支持肉牛企业开展牛肉预制菜、灌制品、保健品、活性酶等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4.鼓励我区大型知名企业进入肉牛产业,利用企业销售渠道、品牌优势和管理水准,提升我区肉牛产业发展能级。(四)推动精深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方面,提出3项具体措施。1.每年遴选2个以精深加工为主的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2.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3.工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五)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方面,提出1项具体措施。对评选出的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六)加强冷链物流建设方面,提出2项具体措施。1.对新晋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2.鼓励我区企业在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消费地发展前置冷链保鲜仓。(七)创新市场营销模式方面,提出4项具体措施。1.支持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开展“蒙”字标认证,为获得“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和检验检测费用奖补。2.2024年全额奖补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企业认证费用,具体标准依据上一年度认证产量确定。3.推动实施京蒙协作“农畜产品销售倍增计划”,继续在北京等一线城市举办“绿品出塞”消费帮扶推介活动。4.推动农畜产品进部委、进央企、进高校、进商超、进餐饮,加大支持直播带货、电商平台等线上销售力度。(八)强化金融服务方面,提出4项具体措施。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项目融资,开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业务,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融资业务登记。2.采取利率补贴优惠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金融资本投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3.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4.建立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金融链长制,分产业明确链长银行和协办银行,为精深加工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创新推广成本保险、质量保险、设施保险、保险+期货等系列服务和组合产品。(九)做实要素保障方面,在税收、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提出4项具体措施。1.落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2.优先保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用地。3.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消纳绿电,鼓励企业自建绿电电源,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4.在以水定产的前提下,保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

    2025-01-13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黑土地保护事关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四平市考察调研时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于民”。开展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保护黑土地土壤资源,提升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对切实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2024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和《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2月29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实行。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土壤剥离利用、土壤存储管护、监督与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共二十七条规定。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内涵、工作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第二章土壤剥离利用,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剥离范围、方案编制、剥离实施、剥离验收、土壤再利用等内容,对黑土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全面细化规定。第三章土壤存储管护,围绕存储点选址、存储管护措施、土壤运输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第四章监督与管理,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解释权归属。三、主要说明事项一是工作程序力求操作性强。《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针对国家明确的工作要求全面细化规定,明确全链条工作程序,力求各项管理要求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务实管用、操作性强。二是明确关键环节部门职责。《管理办法》进一步梳理土壤剥离利用各环节具体工作,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年度计划编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编制按照不同用地主体分别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编制。方案审查和剥离验收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和剥离验收。剥离实施和土壤再利用按照不同用地主体分别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用地单位组织实施。土壤存储管护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三是兼顾不同情形合理简化手续。《管理办法》在贯彻落实国家耕作层土壤应剥尽剥原则基础上,充分考虑基层工作实际,规定了六类可不进行剥离的情形。同时,为简化用地手续、减少剥离成本,针对建设占用黑土地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情形,明确可不编制实施方案,填写剥离利用报告表即可。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责任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负责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监督管理。盟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向自治区汇报检查情况。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范围内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2025-01-08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16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一、制定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明显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初步构建。但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平台运行不规范、六类市场主体责任未压实、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和监管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有效整治问题,填补制度漏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监管,亟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机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出台意义(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办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研究、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协同管理,并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推进目录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规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全区公共资源一网交易门户网站和综合服务、综合交易、综合监管等功能,整合共享全区各地区、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纵向联通国家、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对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业务管理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三)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办法》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环节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全面记录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专家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可溯可查;立足平台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精简、优化办事流程,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四)强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和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公布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清单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出了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易发、多发问题,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等主体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由于规章立法权限、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所限,在法律责任上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办法》制订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立法意义,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管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等各方主要职责。第二章交易目录共三条,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了交易目录的制定主体以及进入规则。第三章交易平台共三条,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安全等级保护、交易信息安全、系统开放对接等内容。第四章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共十五条,明确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受理、信息发布、开评标、质疑投诉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并对交易各环节进行具体阐述。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十三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管理机构在交易协同监管中的职能职责,并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六方主体”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加强了对平台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的严格管理。第六、七章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条,明确了已经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法律责任,以及交易主体范围和生效时间。

    2024-12-26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21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4〕48号),为更好地推动文件的执行、落实、见效,现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底印发了《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推进本行政领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加强省级统筹。为积极落实中央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自治区政府相关领导批示精神,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打下坚实基础。将进一步健全稳定的自治区及以下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切实保障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将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在制定我区《实施方案》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盟市意见。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实施方案》包括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两部分内容。重点明确了七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工作任务。对中央《改革方案》明确的7个方面28项财政事权进行逐项研究,按照不同的管辖权限、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合理划分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同时全面梳理国家、自治区两级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制度、规定,在统筹考虑我区财政体制实际的基础上,将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内容合理确定自治区与盟市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依据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合理划分自治区与盟市、旗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二)保障措施。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实施方案》明确了保障措施。要求各盟市和自治区本级相关部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三是推进盟市以下改革,合理划分盟市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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