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主要依据
(一)制定背景。2023年2月22日,阿拉善新井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53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遏制井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4月1日全区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和黄志强常务副主席要求,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5.《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
6.《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
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
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
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4号);
1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22〕1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共20条,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第1条至第4条)。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发挥安委会、能源安委会牵头抓总作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第5条至第7条)。进一步明确井工煤矿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超前防范安全风险;动态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实现瓦斯“零超限”、煤与瓦斯“零突出”、煤岩“零冲击”、煤层“零发火”、矿井“零突水”、工作面“零冒顶”“六个零”目标。
三是加强煤矿内部安全管理(第8条至第12条)。强化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实行“五统一”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禁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建立“反三违”长效机制,提升员工遵法守法意识;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四是提升煤矿安全水平(第13条至第14条)。加强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进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及时发现违章违规行为。
五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第15至第19条)。严格中介机构监管,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动态调整煤矿安全分类,实施分类监管监察;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事故煤矿整顿工作,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六是落实“四个一批”处置措施(第20条)。进一步提升煤炭行业集中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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