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规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区农村牧区火灾易发多发,主要原因是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薄弱、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加之消防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现有消防力量无法覆盖农村牧区,逐渐形成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叠加效应。原《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政字〔2006〕389号),相关条款与现行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当前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不适应。修订《规定》有利于破解当前农村牧区火灾多发易发的现实问题,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规定》的过程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于2022年3月组织开展《规定》(修订稿)起草工作,于2022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向12个盟市政府、22个相关厅局以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征求有效意见9条,采纳2条,未采纳7条,对未采纳意见逐条进行了沟通回复,按照采纳意见做了修改完善,之后经合法性审查,形成了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规定》(修订稿)文本。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十条,分六个章节。第一章总则。按照新修订的《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检查、考核机制,健全了属地消防工作责任制,新增苏木乡镇可以通过消防救援机构委托的方式,承担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国家、自治区两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了盟市、旗县、乡镇、嘎查村四级组织消防工作职责,公安、司法等8个重要行业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农牧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基层力量工作职责。第三章公共消防设施。将农村牧区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纳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了消防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更新了农村牧区消防水源的技术要求。第四章灭火救援组织。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建设范围,明确了基层消防力量的执勤训练、指挥调度及基本权益。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农村牧区秸秆、柴草等堆场设置,全封闭式牲畜棚、厨房炉灶等火灾风险技术标准,明确了重要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火灾防控举措。第六章附则。明确《规定》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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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规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区农村牧区火灾易发多发,主要原因是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薄弱、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加之消防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现有消防力量无法覆盖农村牧区,逐渐形成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叠加效应。原《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政字〔2006〕389号),相关条款与现行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当前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不适应。修订《规定》有利于破解当前农村牧区火灾多发易发的现实问题,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规定》的过程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于2022年3月组织开展《规定》(修订稿)起草工作,于2022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向12个盟市政府、22个相关厅局以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征求有效意见9条,采纳2条,未采纳7条,对未采纳意见逐条进行了沟通回复,按照采纳意见做了修改完善,之后经合法性审查,形成了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规定》(修订稿)文本。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十条,分六个章节。第一章总则。按照新修订的《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检查、考核机制,健全了属地消防工作责任制,新增苏木乡镇可以通过消防救援机构委托的方式,承担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国家、自治区两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了盟市、旗县、乡镇、嘎查村四级组织消防工作职责,公安、司法等8个重要行业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农牧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基层力量工作职责。第三章公共消防设施。将农村牧区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纳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了消防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更新了农村牧区消防水源的技术要求。第四章灭火救援组织。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建设范围,明确了基层消防力量的执勤训练、指挥调度及基本权益。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农村牧区秸秆、柴草等堆场设置,全封闭式牲畜棚、厨房炉灶等火灾风险技术标准,明确了重要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火灾防控举措。第六章附则。明确《规定》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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